1.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
2.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3.笔者认为: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类,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即不同表现形式所具有的共同性质和共同特点来进行研究。
4.我们认为,NPT缔约国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同时,相关的条约义务也须遵守。
5.缔约国承认的权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6.该缔约国应给于适当的并与国内法律相一致的指导和指示,以保证该签字者履行其职责。
7.缔约方会议须根据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8.但是,这不应当妨碍接收缔约国在其诉讼中披露可以证明被控告人无罪的资料。
9.在这届会议期间,一致通过了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和财务细则。
10.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11.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中确立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其许多相关理论有待探求。
12.2008年共发生336桩儿童拐骗案,其中134桩当中的被拐骗儿童被带到海牙公约的非缔约国,包括孟加拉国、俄罗斯、伊拉克和尼日利亚。
13.如果缔约一方要求为其采取特殊安全保卫措施以对付某一威胁,缔约另一方对此也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14.关于利比亚的此类事务一向难于处理,这个国家是海牙公约的非缔约国,因此英国政府能够提供的支持非常有限。
15.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16.关于本合约涉及事项,本主约及其它附约包含缔约双方的全部协议。
17.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后,着重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以及它因为航运业的特点而体现出的特殊性。
18.到2005年12月15日,有114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已成为框架公约缔约方。
19.欧洲共同体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将作为缔约方参加会议。
20.司法实践中对无效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认识极不统一,有的甚至把它混同于有效的保证责任。
21.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22.根据第一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政府撤消此保留。
23.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4.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
25.退踞*弯的国民黨当局为了争得与日本缔约的所谓“正统地位”,转而承认旧金山和约,追随美国的意愿走上了与日本单独缔约的道路。
26.若因保证人的过错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将丧失预期的担保,保证人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皆不相同。
27.因此,为了谋求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保护,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缔约过失责任便应运而生。
28.缔约一方海关当局可授权他人用海关封志和固定物加封。
29.归根到底,国家只是全体国民缔约产生的一个组织,是国民用以谋求幸福生活的工具。在此意义上,爱国主义者真正要做的不是忙于督促每个人去爱国家,而是要让国家能够爱每一个人。熊培云
30.截至2004年6月29日时,未签署公约但希望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可通过加入方式这样做,这是一种相当于批准的一步法。
31.缔约各方对缔约另一方为对付某项特定的威胁要求采取合理的特别保安措施,亦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32.他们与真主缔约之後,并断绝真主命人联络的,且在地方上作恶;这等人,确是亏折的。
33.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34.2003年,缔约国在卡塔赫纳拟定了一份条约草案,这是在它们的主持下拟定的唯一一份议定书,旨在避免转基因生物造成损害,而转基因生物的威胁并非十分紧迫。
35.它于2005年方始生效,但已成为联合国历史上得到最迅速和最广泛接受的公约之一,有170个以上的缔约方。
36.约因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信赖利益的保护,同日益扩大的合同责任趋势相佐,从而否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约因制度的特性使得我国法官不易掌握。
37.因此,对于要在整个会议期间作为正式缔约国参加的一会员国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在2005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交存文书。
38.本文尤其研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加强其可操作性。
39.如果在本公约三个缔约国的领土内的人所接收的有关摊款油类总量在前一日历年度等于或超过6亿吨,则不论发生何种事故,也不论何时发生事故,第和第项所述的最高赔偿金额应为2亿计算单位.
40.“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的领陆和领水。
41.笔者拟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同同仁,望不吝赐教。
42.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43.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否则根据本协定充公的犯罪得益须由被要求方保留。
44.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45.大多数国家都是国际协定的缔约国,都承认这种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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