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一审不采信陈男说法,认为2人交往期间,因恋情方炽,情意正浓,发生多次相奸行为,依通奸罪判陈男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2.能法之士劲直,听用,则烛重人之奸行。
3.何某和李某都承认进入汽车旅馆共处一室,但是只在旅馆内唱歌,没有通奸或相奸行为,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