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
基本解释
基本字义
尺chǐ(ㄔˇ)
⒈ 中国市制长度单位(亦称“市尺”。一尺等于十寸。西汉时一尺等于0.231米,今三尺等于一米):尺素(a.一尺长的白绢,借指小画幅;b.书信)。尺短寸长。尺牍。
⒉ 量长度的器具:竹尺。
⒊ 像尺的东西:铁尺。仿尺。戒尺。
⒋ 形容微少或短小:尺布。咫尺天涯。
统一码
尺字UNICODE编码U+5C3A,10进制: 23610,UTF-32: 00005C3A,UTF-8: E5 B0 BA。
尺字位于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CJK Unified Ideographs)。
其他字义
尺chě(ㄔㄜˇ)
⒈ 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
汉英互译
ruler、a unit of length造字法
会意英文
Chinese measure approx. 'foot'※ 尺的意思、基本解释,尺是什么意思由文字秀在线字典查字提供。
详细解释
基本词义
◎ 尺 chě
〈名〉
(1) 中国民族音乐音阶上的一级,乐谱上用做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如“工尺” [a note of the scale in gongchepu ,corresponding to 2 in numbered musical notation]
(2) 另见 chǐ
词性变化
◎ 尺 chǐ
〈形〉
(1) 喻短小或狭小的 [tiny]
尺泽之蜺也。——《后汉书·对楚五问》
(2) 又如:尺土(形容极为狭小的土地);尺地(极少的土地);尺铁(短小的铁制武器)
(3) 另见 chě
常用词组
尺兵,尺波电谢,尺寸,尺寸,尺牍,尺度,尺短寸长,尺幅千里,尺骨,尺蠖,尺码,尺山寸水,尺素,尺头,尺头儿,尺子基本词义
基本词义
◎ 尺 chǐ
〈名〉
(1) (指事。小篆,从尸,从乙。“尸”象人卧的形象。“乙”是个标识,周制寸、咫、尺、仞、寻、常诸度,皆以人之体为法。本义:十寸)
(2) 同本义,量词。长度单位 [chi, a unit of length (3chi=1 meter)]
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所以指斥规榘事也。——《说文》
(3) 按,古代长度单位。各代制度不一。如:尺一(尺一板、尺一书、尺一牍、尺一诏等都是指诏书。古时诏板长一尺一寸,故称天子的诏书为“尺一”。“尺一”又指书信)
(4) [chi pulse]。中医诊脉部位之一。手掌后桡骨高处下为寸;寸下一指处为关;关下一指处为尺。如:尺中(尺脉)
(5) 尺子,量长度的器具 [ruler;rule]。如:平行尺;折尺;滑尺
(6) 喻法度或标准 [laws and institutions]。如:尺墨(法规,法制)
(7) 像尺一样的条状物 [ruler-like things]。如:镇尺;戒尺;尺简(古代用以书写文字的竹木简);尺疏(奏章)
(8) 信件,信札 [letters]。如:尺书(书,信;书籍);尺素(短笺,书信)
词性变化
◎ 尺 chǐ
〈形〉
(1) 喻短小或狭小的 [tiny]
尺泽之蜺也。——《后汉书·对楚五问》
(2) 又如:尺土(形容极为狭小的土地);尺地(极少的土地);尺铁(短小的铁制武器)
(3) 另见 chě
常用词组
尺兵、尺波电谢、尺寸、尺寸、尺牍、尺度、尺短寸长、尺幅千里、尺骨、尺蠖、尺码、尺山寸水、尺素、尺头,尺头儿、尺子
康熙字典
尺【寅集上】【尸部】 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1画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昌石切,音赤。《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今以三尺爲具,非也。
又叶昌約切,音綽。《詩·魯頌》是尋是尺。叶下作若。《韻會》通作赤。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
尺【卷八】【尺部】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䂓榘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从尺。昌石切
说文解字注
(尺)十寸也。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也。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十寸爲尺。十其長是爲尺。尺、逗。所㠯指尺規榘事也。指尺當作指。聲之誤也。指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蒦三字同韵。从尸。主也。从乙。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乙、逗。所識也。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㠯人之體爲法。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也。是仞?無二。而此?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凡尺之屬皆从尺。